来源:河北凡盛检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4-19 访问量:173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如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虽然已有抗震设防措施,但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抗震性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1、重大建设工程;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4、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抗震鉴定内容与注意点
1)收集房屋的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必要时补充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2)全面检查和记录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3)调查分析房屋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等抗震措施,复核抗震承载力。
4)对现有房屋整体抗震能力做出评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按有关技术标准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设和抗震减灾对策。
5)对进行改建加层的房屋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进行抗震能力检测。
房屋抗震检测鉴定应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
房屋需进行抗震能力检测时,一般房屋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a. 抗震鉴定方法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 房屋抗震能力综合评价。
b. 房屋满足第一级抗震鉴定的各项要求时,房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否则应由第二级抗震鉴定做出判断。
房屋抗震检测鉴定的适用范围
房屋抗震能力检测适用于未抗震设防或设防等级低于现行规定的房屋,尤其是保护建筑、城市生命线工程以及改建加层房屋。
1)房屋改变结构和使用用途,如加层、扩建、改建、大规模加固等;
2)续建工程(含烂尾楼工程);
3)灾后建筑检测鉴定(如火灾、地震、水灾、泥石流);
4)其他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以及出具抗震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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