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凡盛检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6-03 访问量:1822
3.1 建筑结构检测分类
3.1.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分为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3.1.2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
2 结构工程送样检验的数量不足或有关检验资料缺失;
3 施工质量送样检验或有关方自检的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
4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5 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6 工程质量保险要求实施的检测;
7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8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结构。
3.1.3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进行检测结论的符合性判定。
3.1.4 既有建筑需要进行下列评定或鉴定时,应进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1 建筑结构可靠性评定;
2 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评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评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评定;
6 受到自然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评定;
7 发现紧急情况或有特殊问题的评定。
3.1.5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为结构的评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检测结论。
3.1.6 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可采取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3.2 检测工作基本要求
3.2.1 建筑结构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
3.2.2 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被检测结构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或设计施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
2 收集建筑结构使用期间的维修、检测、评定、加固和改造等资料;
3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缺陷、损伤、维修和加固等实际状况;
4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环境、用途或荷载等的实际状况;
5 向有关人员调查委托检测的原因以及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未能显现的问题。
3.2.3 应在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建筑结构检测方案,建筑结构检测方案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
3.2.4 建筑结构的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技术内容:
1 工程概况或结构概况;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
4 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3.2.5 建筑结构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2 检测时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正常状态。
3.2.6 建筑结构检测的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始记录应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并应信息完整、字迹清晰;
2 原始记录的笔误应进行杠改;
3 当采用热敏输出记录时,宜附有原件的复印件;
4 原始记录应由检测和记录等人员签字。
3.2.7 建筑结构检测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保存。
3.2.8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补充检测或重新检测。
3.2.9 局部破损检测方法宜选择结构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建筑结构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
3.2.10 对文物建筑和受到保护的建筑进行检测时,应避免对结构造成损伤。
3.2.11 建筑结构检测数据计算分析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检测报告。
3.2.12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做出所检测项目与设计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的检测结论。
3.2.13 建筑结构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对于当事方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可书面进行解释。
3.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3.3.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检测项目、建筑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检验、测试、观测和监测等方法。
3.3.2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宜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直接测试方法;当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间接测试方法时,宜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对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进行修正。
3.3.3 直接测试方法对间接测试方法的修正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3.4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当检测和评定为同一机构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
2 扩大第1款方法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
3 调整第1款操作措施的检测方法;
4 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
3.3.5 当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间接测试方法且该方法已经超出了适用范围或对检测操作进行调整时,应采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对间接测试方法的测试结果进行验证或修正。直接测试方法对间接测试方法的验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3.6 调整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操作措施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检测操作的检测细则;
2 检测单位应事先告知委托方。
3.3.7 采用自行开发或引进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方法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应具有工程检测实践经验;
2 该方法应事先与已有成熟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8 建筑结构检测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检测项目的特点综合下列方式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的数量:
1 全数检测方案;
2 对检测批随机抽样的方案;
3 确定重要检测批的方案;
4 确定检测批重要检测项目和对象的方案;
5 针对委托方的要求采取结构专项检测技术的方案。
3.3.9 下列项目的核查检查宜采取全数检测方案:
1 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重要构造核查;
2 支座节点和连接形式的核查;
3 结构构件、支座节点和连接等可见缺陷和可见损伤现场检查;
4 结构构件明显位移、变形和偏差的检查。
3.3.10 检测批的计数检测项目宜按表3.3.10规定的数量进行一次或二次随机抽样。
检测批的容量 | 检测类别和样本最小容量 | 检测批的容量 | 检测类别和样本最小容量 | ||||
A | B | C | A | B | C | ||
3~8 9~15 16~25 26~50 51~90 91~150 151~280 | 2 2 3 5 5 8 13 | 2 3 5 8 13 20 32 | 3 5 8 13 20 32 50 | 280~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10001~35000 35001~150000 150001~500000 | 20 32 50 80 125 200 315 | 50 80 125 200 315 500 800 | 80 125 200 315 500 800 1250 |
注:1 检测类别A适用于一般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一般项目检测;
2 检测类别B适用于主控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重要项目检测;
3 检测类别C适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质量检测或复检;可用于存在问题较多既有结构的检测。
3.3.11 检测批构件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检测批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和平均值的抽样数量应满足本标准关于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
2 当不能满足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时,可进行单个构件材料强度的推定。
3 构件材料强度的测区或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
3.3.12 检测批材料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性能检测的取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样取样的组数应根据检测的需要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2)每组试样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试样的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结构构件上。
2 材料性能的无损检测测区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检测数量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也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3.3.13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检测批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
1 有质量争议的检测批;
2 存在严重施工质量缺陷的检测批;
3 在全数检查或核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检测批。
3.3.14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构件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或重点检测的对象:
1 存在变形、损伤、裂缝、渗漏的构件;
2 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和连接;
3 受到侵蚀性环境影响的构件、连接和节点等;
4 容易受到磨损、冲撞损伤的构件;
5 委托方怀疑有隐患的构件等。
3.3.15 当为下列情况时,检测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末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3.3.16 建筑结构的全数检查或核查发现委托项目以外的问题时,应通过协商调整检测项目和检测批的检测对象。
3.3.17 建筑结构检测应针对结构存在的问题选择适用的结构层面的检测技术。
3.4 结构和构件的检测
3.4.1 建筑结构的检测可分为结构检测和构件检测。
3.4.2 结构层面的检测可分为结构体系和构造的核查、结构的监测、结构动力性能测试、结构振动测试,以及结构沉降、倾斜、位移和变形的观测等。
3.4.3 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构造的核查应采取依据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的方式。
3.4.4 建筑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宜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3.4.5 当需要确定建筑结构振动的原因和影响程度时,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振源的振动特征和既有建筑振动的测试或监测。
3.4.6 在分析确定振动源对建筑装修或建筑结构的影响时,应区分建筑原有的损伤与结构振动造成的损伤;当不具备区分的条件时,应在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
3.4.7 当需要确定建筑的沉降、主体倾斜、水平位移和日照变形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主体倾斜宜按本标准附录D的免棱镜全站仪方法进行检测。
3.4.8 在分析不均匀沉降与建筑位移或变形关系时,应区分施工偏差和建筑的位移或变形。
3.4.9 当分析确定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损伤时,应区分建筑物原有的损伤和由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损伤。不均匀沉降造成损伤的判定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 317的有关规定执行。
3.4.10 当需要获取实时、多次或连续的数据时,可采取观测或监测的技术,也可采取观测与监测并用的方式。建筑结构的监测宜选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规定的适用方法。
3.4.11 结构构件的检测技术应包括构件的截面尺寸与偏差、构件的轴线位置、构件位移与变形、构件的动力特性和构件的静力荷载检验等。
3.4.12 构件截面尺寸的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相应条件的构件截面尺寸应采取直接量测的方法;
2 不具备直接量测的构件可采用局部打孔量测、超声测厚仪测试或其他方法以及多种方法综合的检测方法;
3 截面形式复杂的构件宜按本标准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 构件截面尺寸的偏差应为设计施工图标注的尺寸与实测尺寸的差值。
3.4.13 构件轴线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轴线位置测定可采用直接量测的方法,也可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测定;
2 构件轴线的偏差应为设计施工图标注的基准轴线的距离与实测距离之间的差值。
3.4.14 建筑结构水平构件跨中点的挠度可按本标准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在检测时,应考虑施工偏差和施工起拱等的影响。
3.4.15 当需要确定水平构件适用性极限状态的挠度时,宜采用静力荷载检验的方法。结构构件静力荷载的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执行。
3.4.16 结构垂直构件的倾斜宜按本标准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在检测中应区分尺寸偏差与构件倾斜之间的差别。
3.4.17 在结构的评定中不得将垂直构件的倾斜作为层间位移使用。
3.4.18 构件的层间位移应通过计算分析确定。
3.4.19 构件的动力特性可结合结构动力特性的测试方法、构件荷载的检验方法和构件应力的测试方法等确定。
3.5 检测结论与判定
3.5.1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提供计数检测、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和材料性能检测的结论;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3.5.2 结构工程质量的计数检测结果应按结构设计要求和结构工程施工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3.5.3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计数抽样检测批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计数抽样检测批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5.3-1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样本容量 | 符合性判定数 | 不符合判定数 | 样本容量 | 符合性判定数 | 不符合判定数 |
2~5 8~13 20 32 50 | 0 1 2 3 4 | 1 2 3 4 5 | 80 125 200 >315 - | 7 10 15 22 - | 8 11 16 23 - |
2)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5.3-2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抽样次数与样本容量 | 符合性判定数 | 不符合判定数 | 抽样次数与样本容量 | 符合性判定数 | 不符合判定数 |
(1) 2~6 | 0 | 1 | (1) 50 (2) 100 | 3 8 | 6 9 |
(1) 5 (2) 10 | 0 1 | 2 2 | (1) 80 (2) 160 | 5 12 | 9 13 |
(1) 8 (2) 16 | 0 1 | 2 2 | (1) 125 (2) 250 | 7 18 | 11 19 |
(1) 13 (2) 26 | 0 3 | 3 4 | (1) 200 (2) 400 | 11 27 | 16 28 |
(1) 20 (2) 40 | 1 3 | 3 4 | (1) 315 (2) 630 | 18 41 | 23 42 |
(1) 32 (2) 64 | 2 5 | 4 6 | - | - | - |
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2 一般项目计数抽样检测批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5.3-3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样本容量 | 符合性判定数 | 不符合判定数 | 样本容量 | 符合性判定数 | 不符合判定数 |
2~5 8 13 20 | 1 2 3 5 | 2 3 4 6 | 32 50 80 ≥125 | 7 10 14 21 | 8 11 15 22 |
2)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5.3-4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抽样次数 | 样本容量 | 符合性判定数 | 不符合判定数 | 抽样次数 | 样本容量 | 符合性判定数 | 不符合判定数 |
(1) (2) | 2 4 | 0 1 | 2 2 | (1) (2) | 80 160 | 11 26 | 16 27 |
(1) (2) | 3 6 | 0 1 | 2 2 | (1) (2) | 125 250 | 11 26 | 16 27 |
(1) (2) | 5 10 | 0 3 | 3 4 | (1) (2) | 200 400 | 11 26 | 16 27 |
(1) (2) | 8 16 | 1 4 | 3 5 | (1) (2) | 315 630 | 11 26 | 16 27 |
(1) (2) | 13 26 | 2 6 | 5 7 | (1) (2) | 500 1000 | 11 26 | 16 27 |
(1) (2) | 20 40 | 3 9 | 6 10 | (1) (2) | 800 1600 | 11 26 | 16 27 |
(1) (2) | 32 64 | 5 12 | 9 13 | (1) (2) | 1250 2500 | 11 26 | 16 27 |
(1) (2) | 50 100 | 7 18 | 11 19 | (1) (2) | 2000 4000 | 11 26 | 16 27 |
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3.5.4 既有结构性能检测可将计数抽样符合性判定结论用于结构性能的分析。
3.5.5 结构工程材料强度计量检测结果的符合性判定应以建筑结构施工图的要求作为评定的基准。
3.5.6 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推定区间的置信度宜为0.90,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均宜为0.05。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也可为0.85,漏判概率宜为0.10,错判概率宜为0.05。
3.5.7 结构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推定区间的上限值与下限值之差值,不宜大于材料相邻强度等级的差值和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算术平均值的10%两者中的较大值。
3.5.8 当检测批的检测结果不能满足本标准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要求时,可提供单个构件的检测结果。
3.5.9 检测批中的异常数据可予以舍弃;异常数据的舍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的规定。
3.5.10 检测批的标准差σ为未知时,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0.5分位值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μ1 = m + ks(3.5.10-1)
μ2 = m - ks(3.5.10-2)
式中:μ1——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μ2——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m——样本的平均值;
s——一样本标准差;
k——推定系数,应符合表3.5.10的规定。
样本容量 | 0.5分位值 | |
k(0.05) | k(0.1) | |
5 6 7 8 9 10 | 0.953 0.823 0.734 0.670 0.620 0.580 | 0.686 0.603 0.544 0.500 0.466 0.437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0.545 0.518 0.494 0.473 0.455 0.438 0.423 0.410 0.398 0.387 | 0.414 0.394 0.376 0.361 0.347 0.335 0.324 0.314 0.305 0.297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0.376 0.376 0.358 0.350 0.342 0.335 0.328 0.322 0.316 0.310 | 0.289 0.282 0.276 0.269 0.264 0.258 0.253 0.248 0.244 0.239 |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0.305 0.300 0.295 0.290 0.286 0.282 0.276 0.274 0.270 0.266 | 0.235 0.231 0.228 0.224 0.221 0.218 0.215 0.212 0.209 0.206 |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0.263 0.260 0.257 0.253 0.250 0.248 0.245 0.242 0.240 0.237 | 0.204 0.201 0.199 0.196 0.194 0.192 0.190 0.188 0.186 0.184 |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 0.216 0.199 0.186 0.175 0.166 0.158 0.151 | 0.167 0.155 0.144 0.136 0.129 0.123 0.118 |
3.5.11 检测批的标准差σ为未知时,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具有95%保证率标准值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xk,1 = m - k1s(3.5.11-1)
xk,2 = m - k2s(3.5.11-2)
式中:xk,1一一标准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xk,2——标准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m——样本的平均值;
S——样本标准差;
k1、k2一一推定系数,应符合表3.5.11的规定。
样本容量 | 0.05分位值 | |||
k1(0.05) | k2(0.05) | k1(0.1) | k2(0.1) | |
5 6 7 8 9 10 | 0.818 0.875 0.920 0.958 0.990 1.017 | 4.203 3.708 3.399 3.187 3.031 2.911 | 0.982 1.028 1.065 1.096 1.122 1.144 | 3.400 3.092 2.897 2.754 2.650 2.568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1.041 1.062 1.081 1.098 1.114 1.128 1.141 1.153 1.164 1.175 | 2.815 2.736 2.671 2.614 2.566 2.524 2.486 2.453 2.423 2.396 | 1.163 1.180 1.196 1.210 1.222 1.234 1.244 1.254 1.263 1.271 | 2.503 2.448 2.402 2.363 2.329 2.299 2.272 2.249 2.227 2.208 |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1.184 1.193 1.202 1.210 1.217 1.225 1.231 1.238 1.244 1.250 | 2.371 2.349 2.328 2.309 2.292 2.275 2.260 2.246 2.232 2.220 | 1.279 1.286 1.293 1.300 1.306 1.311 1.317 1.322 1.327 1.332 | 2.190 2.174 2.159 2.145 2.132 2.120 2.109 2.099 2.089 2.080 |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1.255 1.261 1.266 1.271 1.276 1.280 1.284 1.289 1.293 1.297 | 2.208 2.197 2.186 2.176 2.167 2.158 2.149 2.141 2.133 2.125 | 1.336 1.341 1.345 1.349 1.352 1.356 1.360 1.363 1.366 1.369 | 2.071 2.063 2.055 2.048 2.041 2.034 2.028 2.022 2.016 2.010 |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1.300 1.304 1.308 1.311 1.314 1.317 1.321 1.324 1.327 1.329 | 2.118 2.111 2.105 2.098 2.092 2.086 2.081 2.075 2.070 2.065 | 1.372 1.375 1.378 1.381 1.383 1.386 1.389 1.391 1.393 1.396 | 2.005 2.000 1.995 1.990 1.986 1.981 1.977 1.973 1.969 1.965 |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 1.354 1.374 1.390 1.403 1.414 1.424 1.433 | 2.022 1.990 1.964 1.944 1.927 1.912 1.899 | 1.415 1.431 1.444 1.454 1.463 1.471 1.478 | 1.933 1.909 1.890 1.874 1.861 1.850 1.841 |
3.5.12 计量抽样检测批的判定,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小于或等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大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低于设计要求。
3.5.13 既有结构的检测可将材料强度的检测结果用于结构性能的评定。
3.5.14 结构工程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应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和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3.5.15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判定结论且需要确定影响程度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对结构工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进行评定。
3.6 建筑结构的评定
3.6.1 建筑结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应以结构设计的要求或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基准对结构能力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2 既有结构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对结构性能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
3 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建筑结构应对其受到影响的程度进行评定。
3.6.2 建筑结构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应为在偶然作用发生后防止结构出现整体倾覆、局部坍塌和连续倒塌的能力;建筑结构抵抗偶然作用能力评定所考虑的偶然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评定应为结构施工图明示的或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
2 既有结构除应考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外,尚应考虑可能出现的爆炸、碰撞、洪水、火灾等偶然作用;
3 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考虑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
3.6.3 对于结构不可抗御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岩崩、地面坍陷等自然和人为灾害,不得按本标准进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
3.6.4 建筑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可分成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构件的连接和构造、作用与作用效应的分析、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4个评定项目。
3.6.5 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结构的连接与构造宜采用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评定,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的核查应以结构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或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为基准;
2 既有结构的核查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
3 受到影响的结构的核查应为受到影响的部分或结构的整体。
3.6.6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应为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与作用效应评定值之间的比较。
3.6.7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作用和作用效应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或荷载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的作用或荷载应采用结构设计施工图和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中的较大值;
2)既有结构的作用或荷载应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值和结构经历过的荷载值中的较大值;
3)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宜采用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
2 作用或荷载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影响的结构系数应取结构设计施工图或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中的较大值;
2)既有结构作用或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
3 作用或荷载应先进行组合,后计算作用效应;作用效应的评定值应考虑作用效应的不定性。
4 作用效应的评定值也可采用所有可能出现不利组合效应的包络。
3.6.8 当采用材料强度的分项系数时,构件承载力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材料强度应取实测数据推定的具有95%保证率特征值,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检测判定材料强度的长期性能受到影响时,应分别采用检测得到的强度值和推断设计使用年限强度的衰减值;
2)既有结构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构材强度的影响;
3)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材料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说明。
2 构件的尺寸参数应取实测值,对于既有结构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的影响,当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尺寸参数与设计要求存在明显偏差时应进行说明。
3 构件系数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采用设计施工图标注的系数和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值中的较大值;
2)既有结构材料强度的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4 构件承载力计算模型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可采用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计算公式;
2)既有结构应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构件承载力计算公式,当发现计算公式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时,可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3.6.9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既有结构构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倡导的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
1 可靠指标对应的随机变量可近似用正态分布予以描述;
2 该类构件具备批量的构件承载力试验数据。
3.6.10 基于可靠指标分析确定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的荷载分项系数对应的作用效应可靠指标βS宜确定为2.05。
2 作用效应的变异系数δS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γF=1+βSδS (3.6.10-1)
式中:γF——作用的综合分项系数,由永久荷载分项系数1.3及永久荷载的权重和可变荷载分项系数1.5及可变荷载的权重计算确定;当永久荷载与可变荷载的比例为2:1时,γF为1.37;
βS——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对应于永久荷载分项系数1.3和楼面可变荷载分项系数1.5的βS约为2.05;
δS——作用效应的名义变异系数。
3 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宜按下式计算确定:
γR = 1/(1-βRδR) (3.6.10-2)
式中:γR——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
βR—一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由可靠指标β和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分解得到;
δR——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
4 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和变异系数δR可按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3.6.11 基于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构件承载力评定值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强度可取实测值的平均值,但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材料强度的影响;
2 构件的尺寸应取实测值,但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的影响;
3 构件承载的计算公式,当采用分析变异系数的模型时,应附加考虑模型的不定性因素;当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计算公式时,应将公式中材料强度设计值改为实测平均值;
4 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应为第3款的分析结果除以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
3.6.12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也可采用实荷检验的方法进行评定,实荷检验宜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3.6.13 建筑结构的适用性评定应包括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结构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两个评定分项。
3.6.14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结构,应以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关于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为基准,对结构构件位移、变形等的状况或能力进行评定;
2 既有结构应以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关于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限值为基准对结构构件位移、变形等的状况或能力进行评定。
3.6.15 结构构件的变形、位移和开裂等状况可通过现场检测确定;现场测定时应区分施工偏差和构件的变形等。
3.6.16 当结构构件的变形或位移不能通过现场检测确定时,应采用结构分析的方法计算结构构件的位移和变形,或采用荷载检验的方法确定构件的变形能力。
3.6.17 建筑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位移与变形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不可逆的位移和变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工程和受到外界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应采用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准组合;
2)既有结构应采用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准组合,但参与组合的荷载应取结构经历过的荷载最大值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荷载值中的较大值。
2 对于可逆的位移和变形可采用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
3 对于既有结构宜单独进行多遇地震的变形与位移分析。
4 各种计算分析均应考虑作用效应的不确定性。
3.6.18 当结构构件的位移或变形已经使建筑的围护结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出现损伤或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评定为结构构件存在适用性问题,当通过计算分析或荷载检验判定可能出现这些现象时,可评定为结构构件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
3.6.19 当对计算分析结果有怀疑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实荷检验。
3.6.20 结构工程质量判定为存在影响结构抵抗环境侵蚀能力或长期性能的结论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定量的评定:
1 从现场取样进行快速检验或放置观测;
2 用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在试验室制备试样进行快速检验或放置观测。
3.6.21 为既有结构耐久性评定所实施的现场检测应确定既有结构的下列状况:
1 确定已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达到耐久性限值的构件和连接;
2 测定构件材料性能劣化的状况和有害物质的含量。
3.6.22 对于已经出现耐久性极限标志的构件或连接,应进行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和适用性评定,在评定时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构件性能的实际影响。
3.6.23 对于末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未达到限值的构件和连接,可采用下列方法推定耐久年数或剩余使用年数:
1 经验的方法;
2 依据实际劣化情况验证或校准已有模型的方法;
3 基于快速检验的方法;
4 其他适用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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