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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之木结构

来源:河北凡盛检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6-27 访问量:1712


8.1 一般规定

8.1.1  木结构和木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8.1.2  木结构可分成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制作与安装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与损伤和防护措施等检测项目。

8.1.3  木结构构件耐久性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有关规定,木构件上金属构配件的耐久性评定宜符合本标准第6章和第7章的相关规定。

8.2 木材性能

8.2.1  木材的性能可分成木材的强度等级、含水率等检测分项。

8.2.2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树种或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8.2.3  木构件材料强度等级宜采用木材弦向抗弯强度的取样检测方法,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 1936.1执行。受条件限制无法取样时,可采用木材树种类别的判定方法。

8.2.4  木材强度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强度的代表值应取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值应取3个构件代表值中的最小值;

   2  评定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规定强度等级所对应的静曲强度最低值;

   3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中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4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确定。

8.2.5  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测定,其他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的取样烘干法和电测法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执行。

8.2.6  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应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含水率代表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19%;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8.2.7  电测法测定木材含水率时,应以每根构件3个截面4个周边所测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构件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9%的规定。

8.2.8  既有木结构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确定,当代表值的最大值大于本标准第8.2.6条的限定值时,宜分析原因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8.3 木材缺陷

8.3.1  木材的缺陷可分成木节、斜纹、扭纹、裂缝和胶合木的脱胶等检测分项。

8.3.2  承重用木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缺陷应逐根构件进行检测。

8.3.3  构件木节的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规定的方法测量。

8.3.4  木构件的斜纹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在方木和板材两端应各选1m长量测3次;

   2  两端的平均倾斜高度应分别计算;

   3  斜纹检测值应取最大的平均倾斜高度。

8.3.5  木构件扭纹的检测,可在构件端部1m长范围内量测3次,扭纹检测值应取3次量测的平均倾斜高度。

8.3.6  木节、斜纹、扭纹、裂缝和髓心的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3.7  木构件的裂缝和胶合木结构脱胶的开裂,可用探针检测裂缝的深度,用塞尺检测裂缝的宽度,用钢尺量测裂缝的长度。

8.4 制作与安装偏差

8.4.1  构件制作偏差检测项目应包括构件截面尺寸、长度、受压构件弯曲、节点距离、齿槽深度、螺栓间距、钉间距、桁架高度及起拱弯曲等。

8.4.2  结构安装偏差应包括轴线距离、垂直度、标高、支座轴线与支承面中心距离等。

8.4.3  木结构构件制作与安装偏差的检测数量,当为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当为既有木结构性能检测时,抽样数量可按本标准第3章确定。

8.4.4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中的方法进行检测。

8.4.5  木构件尺寸偏差的评定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5 连接与构造

8.5.1  木结构的连接可分为胶合、齿连接、螺栓连接和钉连接等方式。

8.5.2  当对胶合木结构的胶合能力有疑义时,可对胶合木试样胶结面的缝顺纹抗剪强度进行检测,检测可采取检测胶的质量和取样检测的方法。

8.5.3  当采用与结构中同批胶检测胶合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检测用胶应在保质期之内;

   2  检测用试样的木材树种、制备工艺、试样尺寸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3  胶合能力检测结果的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8.5.4  当需要对胶合木构件的胶缝质量进行检测时,可采用在原构件上取样的方法,也可采用在替换构件上取样的方法;取样时应保证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替换构件的胶合质量应具有代表性。胶缝质量的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取样、胶缝顺纹抗剪试验方法和胶缝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规定。

   2  当取样试件不符合抗剪试验方法要求时,可根据所取试样的胶合面在构件中的受力形式,按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胶缝质量的检测。其试样数量、试样加工形式和试样尺寸宜符合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3  构件木材的品种和树脂溢出等可核查确定。

8.5.5  胶合能力的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结构用胶的胶缝抗剪强度的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的规定。

   2  若试件强度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的规定,但其中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判定该试件合格。当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宜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当仍有试件不合格时,则该批胶应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3  当不能加工成符合《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要求的试样时,测试得到的破坏形式是木材破坏时,可判定胶合质量符合要求,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态为胶合面破坏时,宜取胶合面破坏的平均值作为胶合能力的检测结果。但应在检测报告中对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适用范围予以说明。

8.5.6  齿连接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加工平整程度,可用直尺检测;压杆轴线与齿槽承压面垂直度,可用直角尺量测;

   2  齿槽深度,可用尺量测;

   3  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和受剪面裂缝,可用尺量测;受剪面裂缝宽度可用塞尺或裂缝宽度测试仪量测;

   4  抵承面裂缝,可用塞尺或裂缝宽度测试仪量测;

   5  压杆轴线与承压构件轴线的偏差,可用尺量测。

8.5.7  螺栓连接或钉连接的检测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螺栓或钉的直径可用游标卡尺量测;

   2  被连接构件的厚度可用尺量测;

   3  螺栓或钉的间距可用尺量测;

   4  螺栓孔处木材的裂缝、虫蛀和腐朽情况,长度可用尺量测,深度可用裂缝探针量测;宽度可用塞尺或裂缝宽度测试仪量测;

   5  螺栓变形、松动、锈蚀情况可观察或用卡尺量测。

8.5.8  齿连接、螺栓连接和钉连接的质量评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5.9  木结构的构造应包括木屋架的构造和支撑要求。

8.5.10  木屋架支撑系统的评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8.6 变形损伤与防护措施

8.6.1  木结构的变形可分为基础沉降、节点位移、连接变形、构件挠度、侧向弯曲、屋架出平面变形和木楼面系统的振动等。

8.6.2  木结构的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沉降可采用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观测;

   2  节点位移可用钢尺、全站仪进行测量;

   3  连接变形可用塞尺、卡尺进行测量;

   4  构件挠度可用水准仪、全站仪或拉线法进行测量;

   5  侧向弯曲、屋架出平面变形可用激光垂直仪或吊线法进行测量。

8.6.3  木结构构件变形状况的评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6.4  木楼面系统的振动幅度检测,可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8.6.5  木结构构件的损伤检测可包括木材腐朽、虫蛀、裂缝、灾害影响和金属件锈蚀等项目。

8.6.6  对木构件的外观损伤,应采用目测、敲击或表面量测等方法进行全数检查和检测。

8.6.7  木结构构件虫蛀的检测,可根据构件附近是否有木屑等进行初步判定,通过敲击的方法确定虫蛀范围,并应采用打孔内窥或插入探针等方法测定虫蛀深度。

8.6.8  当发现木结构构件出现虫蛀现象时,应对构件的防虫措施进行检测。

8.6.9  木构腐朽范围可采用尺测量,腐朽深度可除去腐朽层后用尺测量。

8.6.10  当发现木材有腐朽现象时,应对木材的含水率、通风设施、排水构造和防腐措施进行核查或检测。

8.6.11  根据木构件类型和部位的不同,对内部腐朽、空洞和裂缝宜按以下原则选取检测方法:

   1  对于四周完全裸露在外、未被遮挡的木柱,可通过目测、敲击确定表面裂缝、腐朽,初步定位可能存在的内部空洞或腐朽,可采用应力波仪和阻抗仪检测构件内部腐朽、空洞或裂缝;

   2  对于四周未完全裸露在外、部分被遮挡的木柱,可采用阻抗仪检测构件内部腐朽、空洞或裂缝;

   3  对于主要承重梁(柁)和枋,采用阻抗仪在跨中和端部节点处检测,当发现问题可采用应力波技术检测;

   4  对于其他次要的檩、梁和枋,可通过目测查缺、敲击辨声和表面简单量测检测,当发现问题再补充阻抗仪检测;

   5  对于非承重的连接件以及椽子和望板等,可通过目测查缺和敲击辨声检测。

8.6.12  火灾或侵蚀性物质影响范围和深度的检测,可按本标准第8.6.6条的方法测定。

8.6.13  检测受腐朽、灾害影响的木材强度时,可按本标准第8.2.3条的相关规定取样测定。木材强度降低的幅度,可通过与未受影响区域试样强度的比较确定。检测报告中应对试验方法及适用范围予以说明。

8.6.14  木结构构件的防护措施应包括防虫、防火、防腐等措施。

8.6.15  木结构防虫、防腐和防火措施的检测,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6、《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定执行。

8.7 既有木结构的评定

8.7.1  既有木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大震不倒的评定。

8.7.2  既有木结构均应进行抗火灾倒塌能力的评定。

8.7.3  既有木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和连接评定值的分析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尺寸应采用实测值;

    2)构件承载力的分析应考虑缺陷和不可恢复性损伤的不利影响;

    3)构件的材料强度可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设计值或实测得到的评定值。

   2  木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R与作用效应的评定值S之比大于或等于0.6时,不宜评定为失效概率偏大或承载能力不足。

    2)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R与作用效应的评定值S之比小于0.6时,可评定为失效概率偏大或承载能力不足。

   3  木结构中金属构件和连接承载能力的评定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相关规定。

8.7.4  各类木结构轻型木屋盖抗风承载力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型木屋盖承受的风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风压或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规定调整;

    2)轻型木屋盖应按本标准附录Q的规定确定瞬时风的动力系数。

   2  轻型木屋盖构件和连接承载力的评定值应按本标准第8.7.3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计算。

   3  轻型木屋盖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规定。

8.7.5  既有木结构应进行抗震适用性的评定。

8.7.6  多层和高层木结构应进行抗风适用性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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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结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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