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凡盛检测服务 发布时间:2024-06-03 访问量:1767
5.1.1 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以及其他结构中的砌筑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5.1.2 砌体结构可分为砌筑块材、砌筑砂浆、砌体力学性能、砌筑质量、构造要求和结构损伤等检测项目。
5.1.3 砌体结构检测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块材的品种、规格和设计强度等级应相同;
2 砌筑砂浆品种和设计强度等级应相同;
3 砌体应为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时期砌筑;
4 检测批砌体的总量不宜超过250m3;
5 砌筑基础可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测批。
5.1.4 既有砌体结构应进行下列专项评定:
1 存在砌筑质量和构造问题结构的罕遇地震鉴定;
2 具有爆炸或碰撞可能时的抗倒塌能力评定;
3 使用构件分项系数的砌体受压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评定;
4 多遇地震的适用性评定;
5 侵蚀环境砌筑块材剩余使用年数推定。
5.1.5 砌体结构的检测和评定中存在下列现象之一时,必须采取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的有效措施:
1 受压构件出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标志;
2 砌筑墙体出现平面外的变形或位移;
3 装饰装修具有脱落的危险;
4 基础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且沉降还在继续发展;
5 建筑内部存在危害人身健康的气体或粉尘。
5.2 砌筑块材
5.2.1 砌筑块材可分为块材质量、块材性能、块材强度和强度等级等检测分项。
5.2.2 既有结构砌筑块材的尺寸和可见缺陷可直接从砌筑构件上量测。
5.2.3 砌体工程砌筑块材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心砌筑块材的尺寸偏差和可见缺陷可直接在砌筑构件上量测;
2 检测块材应随机抽取,抽检数量应大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进场验收的数量,也可按本标准第3章计数抽样检测一般项目B类或C类抽样确定检测数量;
3 非实心砌筑块材的不可量测尺寸应采用取样或打孔的方法进行量测;
4 砌筑块材尺寸和缺陷的量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砌筑块材质量和尺寸的符合性判定宜符合本标准第3章一般项目计数抽样检测的规定。
5.2.4 砌筑块材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块材的性能应采用取样的方法进行检测;
2 既有结构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和《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等规定1组试样;
3 砌体工程检测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和《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等规定2组试样;
4 工程中与结构中同品种、同规格的剩余块材可作为试样使用;
5 砌筑块材的性能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和《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等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
5.2.5 砌筑块材的现场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应为砌体受力小的窗下墙、女儿墙等部位;
2 抽取试样时应避免造成试样表面缺损和内部损伤。
5.2.6 砌筑块材的性能和强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和《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等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
5.2.7 砌体工程砌筑块材的抗压强度可采用下列取样法对回弹法检测结果修正的方法进行检测: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的回弹法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有关规定;
2 混凝土小砌块的回弹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的有关规定;
3 取样法对回弹法检测结果的修正,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5.2.8 既有结构砌筑块材的抗压强度可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烧结普通砖的抗压强度可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进行检测。
5.2.9 砌体结构石材强度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进行检测和符合性判定。
5.2.10 采用钻芯法检测砌筑构件石材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样试件的直径可为70mm,高径比应为1.0;
2 芯样的端面应磨平,加工质量和芯样试件抗压强度的测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的有关规定;
3 换算成70mm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时,可将直径70mm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乘以1.15的系数。
5.2.11 砌体工程砌筑块材的强度等级应按结构施工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5.2.12 采用抗压强度标准值表示的砌筑块材强度等级,宜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和符合性判定:
1 抗压强度的测试宜采用取样修正回弹法测试结果的方式;
2 取样修正回弹法检测抗压强度的砌筑块材数量不宜少于6个;
3 回弹法测试砌筑块材的数量应满足本标准第3章关于标准差的控制要求;
4 砌筑块材强度的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标准值上限的规定推定;
5 砌筑块材的强度等级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5.2.13 采用抗压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表示的砌筑块材强度等级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和符合性判定:
1 采用取样法检测时,每个检测批的取样组数不应少于2组,取全部块材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和最小值进行强度等级的符合性判定;
2 采用取样法对回弹法测试结果修正的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检测块材组数宜为1组;
2)回弹测试的块材组数宜为3组~4组;
3)砌筑块材的强度等级应取修正后回弹法推定的砌筑块材抗压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进行符合性判定。
5.2.14 采用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表示的砌筑块材强度等级或标号,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和符合性判定:
1 采用取样法检测时,每个检测批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2组,取全部块材试样抗折强度的平均值及最小值和全部块材试样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及最小值进行块材强度等级的符合性判定。
2 采用取样法对回弹法测试结果修正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检测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的砌筑块材宜为1组;
2)回弹测试抗压强度的砌筑块材组数不宜少于4组;
3)砌筑块材的强度等级应取修正后回弹推定的砌筑块材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及最小值和取样测试砌筑块材抗折强度的平均值及最小值进行符合性判定。
3 按本标准附录M检测得到的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可作为标号的符合性判定值。
5.3 砌筑砂浆
5.3.1 砌筑砂浆可分为砂浆强度、砂浆性能、损伤和有害物质等检测分项。
5.3.2 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砌体工程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选用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进行检测;
2)选用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修正回弹法检测结果的方法。
2 既有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对回弹法检测结果进行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验证或修正的检测方法,也可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
3 筒压法、点荷法、砂浆片局压法和回弹法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有关规定。
5.3.3 石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选用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进行检测;
2 选用现行行业标准《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规定的贯入法检测结果进行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修正或验证的方法;
3 既有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贯入法进行检测。
5.3.4 非烧结类块材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可采用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进行检测;
2 可采用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等取样检测结果对回弹法检测结果进行修正或验证的方法;
3 筒压法、点荷法、砂浆片局压法和回弹法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的有关规定;
4 既有非烧结砖块材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
5.3.5 砌筑砂浆强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砌筑砂浆的表层受到侵蚀、风化、剔凿或火灾等的影响时,取样检测的试样应取自砌体的内部,回弹和贯入的测区应除去受影响层;
2 取样法对回弹法和贯入法的修正或验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5.3.6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提供砌筑砂浆强度的测试参数外,尚应提供受影响的深度、范围和劣化程度:
1 砌筑砂浆表层受到侵蚀、风化、冻害等的影响;
2 砌筑构件遭受火灾影响;
3 采用不良材料拌制的砌筑砂浆。
5.3.7 当具备砂浆立方体试块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进行砌筑砂浆抗冻性能的测定;不具备立方体试块或既有结构需要测定砌筑砂浆的抗冻性能时,可采用下列取样检测方法测定砂浆的抗冻性能:
1 砂浆试件应分为抗冻组试件和对比组试件;
2 抗冻组试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进行抗冻试验并测定抗冻试验后的砂浆强度;
3 对比组试件砂浆强度应与抗冻组试件同时测定;
4 砂浆的抗冻性能应取两组砂浆试件强度值的比值进行评定。
5.3.8 砌筑砂浆中的氯离子含量可按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4 砌体的力学性能
5.4.1 砌体的力学性能可分为弹性模量及应力状况、抗压强度、抗剪强度等检测分项。在进行符合性判定和使用材料强度系数时,应推定砌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值和抗剪强度的标准值。
5.4.2 砌体的弹性模量和应力状况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规定的扁式液压顶法进行测试。
5.4.3 砌体结构的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 用直接法检测确定;
2 利用砌筑块材、砌筑砂浆和砌筑质量等的检测结果推定砌体强度;
3 用直接法修正或验证推定强度。
5.4.4 砌体抗压强度直接法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砌体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规定的原位轴压法、扁式液压顶法或切制抗压试件法;
2 非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砌体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规定的原位轴压法或切制抗压试件法;
3 切制的抗压试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9的规定。
5.4.5 砌体抗剪强度直接法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砌体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规定的原位单剪法或原位双剪法进行检测;也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368规定的钻芯法进行检测。
2 非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砌体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规定的原位单剪法进行检测;其中混凝土实心砖和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368规定的钻芯法进行检测。
3 非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砌体也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规定的原位双剪法进行检测。
4 蒸压粉煤灰砖砌体可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368规定的钻芯法进行检测。
5.4.6 检测得到的砌体抗压强度或抗剪强度不宜用于推定砌筑砂浆或砌筑块材的强度。
5.4.7 依据砌筑块材、砌筑砂浆的检测数据和砌筑质量检测结果推定砌体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推定所用的计算公式应选用结构设计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的适用公式。
2 计算公式中砌筑块材强度参数的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用抗压强度平均值和标准值表示强度等级的砌筑块材,宜取推定的标准值;
2)用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表示强度等级的砌筑块材,宜取检测得到的最小值;
3)石材的强度等级宜使用0.9的折减系数;
4)当砌筑块材存在严重缺陷时,可附加使用0.9的折减系数。
3 计算公式中砌筑砂浆强度系数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大于或等于80%时,砌筑砂浆强度参数宜取实测砌筑砂浆强度的平均值;
2)当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小于80%时,砌筑砂浆强度参数可在实测平均值的基础上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3)砌筑砂浆强度的折减系数可按实测饱满度的平均情况与80%的比值确定。
4 当水平灰缝的平均厚度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限值时,宜将砌筑砂浆强度或计算得到的砌体强度乘以0.9的折减系数。
5 当水平灰缝的平直度和竖向灰缝的饱满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时,宜将计算得到的砌体抗剪强度乘以0.9的折减系数。
6 存在下列问题的砌体不宜单独采用推定砌体强度的方法:
1)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的砌体;
2)直接遭受火灾影响且已出现明显损伤的砌体;
3)受到侵蚀性物质影响且已出现明显损伤的砌体。
5.4.8 砌体抗压强度的直接法对推定法的修正或验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直接法对应的推定法试样的砌筑块材、砌筑砂浆和砌筑质量应在直接法待测试件附近或待测试件上测试。
2 每个检验批中直接法的试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修正方法时,砌体抗压强度的直接法试样数量不应少于2个;
2)采用修正方法时,砌体抗剪强度的直接法试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3)采用验证方法时,直接法的试样数量可为1个。
3 直接法的试样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或《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368的规定进行检测。
4 当采用材料强度系数或需要确定砌体强度标准值时,推定法测试的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抗压强度的推定法检测数量不宜少于10个;
2)砌体抗剪强度的推定法检测数量不宜少于15个。
5 砌体强度的推定值宜按本标准第5.4.7条的规定确定。
6 直接法对推定法的修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直接法对应的推定强度宜采用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综合系数和参数的一一对应方法进行修正或调整;
2)没有直接法对应的推定强度宜采用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综合系数和参数方法中规定的相应方法进行修正或调整。
7 采用验证的方法时,直接法检测结果应高于推定强度。
5.4.9 当将砌体强度的直接法用于估计火灾后或遭受严重腐蚀砌体强度损失时,直接法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砌筑块材强度等级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相同,且施工质量相近的遭受影响区域和未遭受影响区域的砌体上,应分别进行直接法的测试;
2 每一区域的直接法测试数量可为1个~2个;
3 砌体强度的损失情况可取两个区域的检测结果比值进行估计。
5.4.10 当采用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且无须进行砌体强度的符合性判定时,同一检测批砌体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砌体工程直接法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个,既有结构推定砌体抗压强度的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个;
2)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可用检测数据的级差与检测数据平均值的比值表示;
3)当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大于0.17时,应取检测数据的最小值作为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4)当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小于或等于0.17时,宜取检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2 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砌体工程直接法的检测数量不宜少于3个,既有结构推定的砌体抗剪强度检测数量不宜少于4个;
2)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可用检测数据的级差与检测数据平均值的比值表示;
3)当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大于0.20时,应取检测数据的最小值作为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4)当检测结果的变异性小于或等于0.20时,宜取检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3 当既有结构的砌体抗压强度推定数量不少于5个时,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可取检测批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4 当既有结构的砌体抗剪强度推定数量不少于6个时,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可取检测批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5.4.11 砌体工程质量检测且采用直接法测试砌体强度时,同一检测批砌体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抗压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批抗压强度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个。
2)检测批抗压强度的变异性可用检测结果的级差与检测结果的平均值的比值表示。
3)当检测批的变异性大于结构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的变异系数时,应取检测结果的最小值作为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4)当检测批的变异性小于或等于结构设计所依据有关标准的变异系数时,应取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5)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fk,e = fm,e * (1-1.645δR) (5.4.11-1)
式中:fk,e—一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e—一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δR一—一砌体抗压强度的变异系数,按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分析确定。
6)砌体抗压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将标准值的推定值fk,e与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的标准值fk进行比较。
2 砌体抗剪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批抗剪强度的检测数量不宜少于4个。
2)检测批抗剪强度的变异性可用检测结果的级差与检测结果平均值的比值表示。
3)当检测批的变异性大于结构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的变异系数时,应取检测结果的最小值作为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4)当检测批的变异性小于或等于结构设计所依据有关标准的变异系数时,应取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5)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fkv,e = fmv,e * (1-1.645δR,V) (5.4.11-2)
式中:fkv,e——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v,e——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δR,V—一砌体抗剪强度的变异系数,按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分析确定。
6)砌体抗剪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将标准值的推定值fkv,e与设计依据的有关标准的标准值fkv进行比较。
5.4.12 砌体强度设计值的推定值应在推定的标准值基础上除以设计依据标准规定的材料强度系数确定。
5.4.13 砌体工程采用直接法对推定法修正的方法检测砌体强度时,砌体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法的测试数量和检测方法,推定法的检测数量和推定方法,以及直接法对推定强度的修正和调整方法应按本标准第5.4.8条的规定执行。
2 砌体抗压强度或砌体抗剪强度的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应依据修正后样本的推定强度计算确定。
3 砌体强度的代表值宜取检测批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4 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fk,e = fm,e * (1-1.645δR) (5.4.13-1)
式中:fk,e——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e——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δR——砌体抗压强度的变异系数,取修正后推定强度样本的计算值。
5 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fkv,e = fmv,e * (1-1.645δR,V) (5.4.13-2)
式中:fkv,e—一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v,e——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δR,V一—砌体抗剪强度的变异系数,取修正后推定强度样本的计算值。
5.4.14 既有砌体结构采用材料强度系数时,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压强度推定的数量不少于5个或抗剪强度推定的数量不少于6个时,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强度的代表值宜取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2)砌体抗压强度的变异系数δR不宜小于0.17,砌体抗剪强度的变异系数δR,V不宜小于0.20。
3)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fk,e=fm,e×(1-1.645δR) (5.4.14-1)
式中:fk,e——砌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e—一砌体抗压强度的代表值。
4)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用下式表示:
fkv,e=fmv,e×(1-1.645δR,V) (5.4.14-2)
式中:fkv,e一一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
fmv,e——砌体抗剪强度的代表值。
2 当砌体抗压强度推定的数量不少于10个或抗剪强度推定的数量不少于15个时,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强度的代表值宜取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2)砌体抗压强度或抗剪强度的变异系数可依据推定数据计算确定;
3)砌体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可分别按式(5.4.14-1)和式(5.4.14-2)计算。
3 当检测批推定强度的数量可以满足本标准第3章标准值推定区间的控制要求时,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强度的代表值宜取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2)砌体抗压强度或抗剪强度的变异系数可依据推定强度数据计算确定;
3)砌体标准强度的推定值可取0.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5.4.15 当采用材料强度系数进行砌体承载力分析时,砌体强度的评定值应为砌体强度标准值的推定值除以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规定的材料强度系数。
5.5 砌筑质量与构造
5.5.1 砌筑质量可分为砌筑方法、灰缝质量和砌筑偏差等检测分项。
5.5.2 砌体结构砌筑方法的检测可分为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留槎、洞口和柱的包心砌法等。
5.5.3 砌体结构的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和柱的砌法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照砌筑构件实际情况进行检测。
5.5.4 砌体的留槎和施工洞口的处置措施可通过砌体开裂情况进行判定。
5.5.5 砌体结构砌筑质量的符合性判定或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结构建造时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2 既有结构的检测应在相关性能的评定中体现砌筑质量的不利影响。
5.5.6 灰缝质量的灰缝厚度代表值、灰缝平直程度和灰缝饱满程度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缝厚度代表值和灰缝平直程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 灰缝饱满程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利用工具表面检查的方法;
2)取样检测的方法。
5.5.7 砌体结构灰缝质量的检测结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或推定:
1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2 既有结构的检测应在推定砌体强度时使用适当的折减系数。
5.5.8 砌筑偏差、构件垂直度和轴线偏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或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5.9 在结构作用效应计算时,应考虑砌筑偏差对作用效应的影响。
5.5.10 砌体结构的构造可分为基本构造、结构构造和配筋砌体构造等检测分项。
5.5.11 砌体结构基本构造的构件高厚比、梁垫的设置、构件搁置长度和构件间的连接可采用观察、剔凿检查、尺量和使用专用仪器测试等方法进行检测。
5.5.12 结构构造中的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可通过观察、测定构件中的钢筋和局部剔凿方法判定;混凝土构造的质量或性能可按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5.5.13 砌体中的钢筋,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钢筋的配置与锈蚀可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 砌体中拉结筋的间距,应取2个~3个连续间距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
3 化学植筋的锚固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5.14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造的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应把结构构造存在问题的部位作为重点评定的对象。
5.6 结构构件的损伤
5.6.1 砌体结构的损伤可分为裂缝、环境侵蚀损伤和灾害损伤、钢筋和钢配件锈蚀等检测分项。
5.6.2 砌体结构的裂缝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裂缝的长度可采用尺量、数砖的皮数等方法确定,裂缝的宽度可采用裂缝卡、裂缝检测仪确定,裂缝的深度可通过观察、打孔或取样的方法确定;
2 裂缝的位置、数量和实测情况应予以记录;
3 砌筑方法、留槎、洞口、线管及预制构件影响产生的裂缝应剔除构件抹灰确定。
5.6.3 砌体结构的裂缝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 317的规定判定原因和后续检测项目。
5.6.4 当判定为地基不均匀变形造成的裂缝时,应进行下列检测:
1 进行结构沉降的观测,可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观测;
2 进行结构倾斜的测量,可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3 测定结构的累计沉降差;
4 裂缝的发展情况,可采取监测或持续观察的方法。
5.6.5 当判定为结构承载力不足造成的竖向受压贯通裂缝时,应进行构件承载力的验算。
5.6.6 对于判定为局部承压的裂缝,应进行砌体局部承压的验算。
5.6.7 当判定为太阳辐射热裂缝时,应进行下列检测:
1 局部防水渗漏的检查;
2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检测;
3 墙体局部倾斜的检测。
5.6.8 当判定为温度裂缝时,应进行下列检测和调查:
1 调查当地气温的变化情况;
2 调查墙体的保温情况;
3 核查房屋伸缩缝的间距;
4 核查建筑内部的热源等情况。
5.6.9 砌体结构的侵蚀损伤可分为环境作用的损伤、化学物质侵蚀的损伤和火灾等造成的损伤。
5.6.10 砌体结构的冻融损伤可在下列部位查找:
1 容易出现积水和积雪的部位;
2 砌体房屋勒脚出现破损的部位;
3 墙体出现渗漏的部位;
4 散水部位等。
5.6.11 土壤中有害物质侵蚀的影响可在砌体防潮层与室外地坪之间查找。
5.6.12 砌体结构的化学物质侵蚀损伤可在有相应侵蚀性物质处查找。
5.6.13 当砌体结构出现环境作用和化学物质侵蚀损伤时,应判定砌体结构已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5.6.14 对于火灾的影响,应通过全面的调查将过火砌体结构识别为下列五种状况:
1 未遭受火灾影响;
2 表层受到影响;
3 表面出现损伤;
4 构件出现破坏现象;
5 局部倒塌。
5.6.15 砌体结构的损伤情况可采取下列检测方法:
1 损伤的部位可用轴线和楼层表示;
2 损伤的面积可用钢卷尺、测距仪测定;
3 损伤影响深度和程度可用游标卡尺等结合剔凿的方法确定。
5.6.16 对表层受到火灾影响的砌筑块材,可采用下列回弹法比较的方法测试火灾的影响程度:
1 对遭受火灾等影响和未遭受火灾等影响的同样使用环境、同样设计强度等级的砌筑块材,可分别进行回弹法的测试;
2 每个测试区域的砌筑块材回弹测试的数量可为10个~15个;
3 测试时砌筑块材的干燥程度不应有明显的差异,且弹击角度应相同;
4 回弹测试值的代表值宜分别取各区域回弹测试值的总平均值;
5 当遭受影响块材的回弹代表值大于或等于未遭受影响块材的代表值时,可评价为火灾对砌筑块材的影响不明显;
6 当遭受影响块材的回弹代表值小于未遭受影响块材的代表值时,可评价为影响明显,但尚未达到明显损伤的程度;
7 砌筑块材表层强度受影响程度可用回弹代表值的比值确定。
5.6.17 当砌体构件的水平灰缝存在膨胀性裂缝且灰缝对应有钢筋时,应检查灰缝中钢筋的锈蚀情况。
5.6.18 当存在灰缝中钢筋的锈蚀现象时,应取样检测砌筑砂浆中氯离子的含量。
5.7 砌体结构的评定
5.7.1 既有砌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应进行罕遇地震抗震鉴定和偶然作用下抗倒塌能力的评定:
1 存在砌筑方法问题;
2 存在砌筑构造问题;
3 存在结构构造问题;
4 存在严重砌筑质量问题。
5.7.2 既有砌体抵抗罕遇地震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时可不考虑存在严重问题构件的抗震作用。
5.7.3 既有砌体结构在爆炸和碰撞等偶然作用下的抗倒塌能力,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1 可能遭受爆炸和碰撞直接影响的砌筑构件,部分或完全丧失承载力;
2 进行结构剩余构件抗倒塌或连续倒塌能力的评定。
5.7.4 砌筑构件受压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可按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 在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为2.05时,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不宜小于3.0;
2 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宜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分析确定;
3 当缺少试验数据时,构件受压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可取0.17;
4 砌筑构件受压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式(3.6.10-2)计算确定。
5.7.5 砌筑构件受剪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可按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 当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为2.05时,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不宜小于3.0;
2 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V宜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分析确定;
3 当缺少试验数据时,构件受剪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V可取0.20;
4 砌筑构件受剪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式(3.6.10-2)计算确定。
5.7.6 使用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时,构件承载力计算公式中的强度参数可取实测强度的代表值。
5.7.7 既有砌体结构宜按本标准第4.8节的规定进行多遇地震的抗震适用性评定。
5.7.8 在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适用性的评定时,层间位移应通过计算确定。
5.7.9 直接受到环境侵蚀或化学物质侵蚀影响的砌筑块材,当存在未受影响的同品种和同强度等级的砌筑块材时,可采用下列回弹测试方法估计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剩余使用年数:
1 受到侵蚀影响和未受侵蚀影响的砌筑块材应分别进行回弹测试,并应以回弹测试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
2 当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回弹代表值明显低于未受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回弹代表值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分析:
1)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回弹代表值与未受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回弹代表值的比值可记为ξ;
2)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实际受侵蚀影响年数可记为t1。
3 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总年数t2可按下式估算:
t2 = t1 / (1-ξ)
式中:t2—一——按线性规律预估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年数;
t1——砌筑块材受侵蚀影响的实际年数;
ξ——回弹代表值的比值,小于1.0。
4 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剩余使用年数t3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t3 = (t2 - t1)/2
式中:t3—一一—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剩余使用年数估计值。
5.7.10 遭受冻融和硫酸盐侵蚀影响的砌筑块材,可采用取样比对快速检验的方法推定剩余使用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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